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:本会由全省建筑装饰行业设计、施工、科研、教育生产及流通领域的企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人士自愿组成,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,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,维护建筑装饰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,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,为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。
第四条 本协会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一级协会,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建设厅。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并接受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: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一、认真履行行业赋予的“行业代表、行业自律、行业服务、行业协调”的职能。
二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方针政策,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建筑装饰行业管理,市场管理的法规,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等。
三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,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,保持行业较强的发展力,普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。
四、调查分析并掌握全省行业基本情况,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发展市场规划和政策建议,反映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,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场监管,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五、为了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,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省装饰行企业发展,开展全省装饰行业的评优活动。并负责向中装协推荐我省申报“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”的工程。
六、密切联系会员单位,提高会员单位队伍素质,推动技术进步,改善经营管理,提高装备水平,传递科技信息,开展人才人员培训,编辑出版会刊、通讯,组织建筑装饰行业技术交流活动,开展产品展示、研发设计,质量检测招商等行业服务,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服务,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、组织展览会等活动。
七、大力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行业自律公约,进行职业道德教育,并指导各地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建立和建设。
八、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。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生产、供销的衔接,协调会员之间,会员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有关事宜,协调本建筑装饰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。
九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,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。
十、开展国内外建筑装饰行业网上联系和学术交流。
十一、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,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单位会员必须持有本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及单位简介。
(四)个人会员必须在协会的业务(行业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初审,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备案;
(三)经理事会授权,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经协会推荐或委派,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;
(三)有权要求协会帮助维护合法权益,优先获得本协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,可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、资料和信息;
(四)有监督权,对本协会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;为了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企业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,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。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会员通过会员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时,会员代表人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关心协会工作,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,积极为会刊撰稿和提供管理工作、科技情况等各种信息。
(七)单位会员,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联络员,参加协会活动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主动交回会员证,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,属协会分支机构,是协会工作的基层组织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,委员会根据章程制定管理办法,其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经民主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,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,理事(常务理事)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自动提出人选,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,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人员调整;
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会长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< |